(2013)磐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汤洪涤与潘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洪涤,潘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汤洪涤。被告潘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洪涤诉被告潘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洪涤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洪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汤洪涤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