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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汤洪涤与潘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洪涤,潘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汤洪涤。被告潘石。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洪涤诉被告潘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洪涤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洪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汤洪涤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