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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民辖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柏玉堂、夏荣本、邓正东返还保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荣本,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玉堂,邓正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辖初字第0030号原告夏荣本,男,1963年9月22日生,居民,汉族。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被告柏玉堂,男,59岁,居民,汉族。被告邓正东,男,55岁,居民,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夏荣本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柏玉堂、邓正东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我院将本案移送至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如双方对管辖法院未作约定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柏玉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江苏广通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滨海县,被告邓正东住所地在建湖县,故我院和滨海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依法可以选择向我院提起诉讼,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付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