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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36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蒋国顺,常德市武陵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顺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