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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腾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7日,住定边镇油库北路。身份证号:612726196811270045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