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和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户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和,男,1970年5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和在户县大王镇康中村二组李某民家以4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民出售海洛因约9克。2.2013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某和在户县大王镇康西村其家中、户县翔龙宾馆停车场、户县北转盘等处先后三次卖给吸毒人员陶某威海洛因约5克,获得赃款2220元。3.2013年9月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张某和在户县翔龙宾馆218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张某和处查获海洛因3.5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陶熊成、李某民的证言;3.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和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和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军鹏人民陪审员 张希兰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