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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催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催字第79号申请人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贞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定亚,男,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现申请人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以该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市中亚冶金船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榇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