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敬小玮与被告敬宝光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晓玮,敬宝光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敬晓玮,男。被告敬宝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小玮诉被告敬宝光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敬小玮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晓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晓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敬晓玮负担。审判员 杜 丕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敬伟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