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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58号城市浩星10915室。法定代表人:刘军,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雪,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其人民币50000元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东方雨虹防水有限公司负担1429元(已交纳)。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