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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民初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司马健华与顾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健华,顾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司马健华,男,195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顾银香,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司马健华诉被告顾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马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银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马健华诉称,2008年2月1日和5日,被告以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先后借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约定年息15%,并分别出具借条两份。2009年1月23日,被告归还利息人民币2250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15万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顾银香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顾银香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顾银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司马健华人民币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顾银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