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5946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嘉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