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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克飞、孙贤良与孙贤良、吴林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飞,孙贤良,吴林松,顾合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李克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敏华、陈菁。被告孙贤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新平、闫龙华。被告吴林松。被告顾合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庞星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飞与被告孙贤良、吴林松、顾合挺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飞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30元,依法减半收取12265元,由原告李克飞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波审 判 员  蒋 来代理审判员  周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