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容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男,1964年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十里镇。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韩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于同年9月4日、10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雨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9月8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3年9月28日,本院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韩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砍伐了容县十里乡大萃村长塘队高某某、韦某甲、韦甲、韦乙、韦丙、韦丁、韦戊户位于该村四冲丫山场的林木945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149.42立方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韩某甲定罪处罚。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其有立功表现,请求从宽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高某某、韦甲、韦乙、韦丙、韦丁、韦戊、韩甲、韩乙的证言,容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韩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容县十里乡十里村钟某甲(后更改为钟某乙)滥伐十里乡流冲村邓某某户双面坪山场的林木,经容县森林公安局核查,钟某甲滥伐林木48.68立方米。以上事实有容县森林公安局证明、容县公安局证明、十里镇流冲村邓某某户山场砍伐林木数量的鉴定及韩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韩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韩某甲提出其有立功表现,请求从宽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韩某甲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韩某甲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韩某甲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清松代理审判员 梁XX人民陪审员 李胜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明光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