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西安万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601号原告西安万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产业园华奥大厦30803室。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系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秦楚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已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万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