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吴贵平与王华、孙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平,王华,孙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14号原告:吴贵平。诉讼代理人:吴华,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王华。第二被告:孙晓丽。原告吴贵平诉被告王华、孙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贵平的诉讼代理人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孙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吴贵平诉称,被告王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72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的借款利率每月2%。借款期限内,被告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且无息借款7200元亦已向原告偿还完毕。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王华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60000元,但是都遭到其无理把绝,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依法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本案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其在被告一于借款期限届满后不向原告还本付息,因此,被告二应当依法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述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上述被告按借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1200元(自2013年6月19曰起诉之日起按每月利率2%计至淸偿之曰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44元(自2013年6月19日起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曰)。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因保全支付的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标的共计:人民币62544元。被告王华、孙晓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贵平与第一被告王华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19日,被告王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7200元,并立下《借据》,借款期限为3个月,其中60000元每月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利率2%月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第二被告孙晓丽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并加摁手指摸。第一被告借款后付还原告7200元及前3个月的利息,尚欠原告6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另外,原告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惠城法立保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相应房产。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67200元,并出具《借据》,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故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并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在付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后,就再无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1344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华、孙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王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贵平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3年6月19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第二被告孙晓丽对第一被告王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贵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4元、保全费62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1984元,由原告吴贵平承担50元,被告王华、孙晓丽负担19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