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艳与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晋俊清,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锡宝,男,1927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荣溱,女,1936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张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晋俊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应继承的孙玉红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