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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某某公司与肖某某、梅某某、宋某某一审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某某公司,肖某某,梅某某,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002号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被告肖某某。被告梅某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某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梅某某、宋某某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