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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会洪与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会洪,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59号原告胡会洪,系十堰虹桥富依佳门业业主。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山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会洪诉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原告胡会洪诉称,2012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门业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被告除支付部分款项外,剩余5065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50元及逾期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令波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会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