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付勃一、赵浩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付勃一,赵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责人马春晖。被执行人付勃一,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浩林,男,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浩林、付勃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浩林、付勃一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7726.32元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225元、执行费7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赵浩林、付勃一至今拒不履行执行通知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付勃一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