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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其文与赵秀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陈其文,南宁市港兴货运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黄亮景,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秀东,柳州市三毛货物运输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蒋任穷,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文诉被告赵秀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其文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文撤回对被告赵秀东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新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