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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柳某某,女,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崔 宁人民陪审员  胡荣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