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唐某,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单县。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郭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