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宋某某,女,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郝某某,男,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左拥军人民陪审员 房俊琴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新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