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章建文与章建文、陈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章建文,陈泉,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国伟。委托代理人:沈旦阳。被告:章建文。被告:陈泉。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石践。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建文、陈泉、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交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光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