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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来特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发,黄佳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普来特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发,黄佳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08号原告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红柳道2号。法定代表人郑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晶晶,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普来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嘉汇新城汇商业中心1509室。法定代表人黄佳伟。被告陈建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黄佳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