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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珙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梁仕宽与王联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仕宽,王联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宜珙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梁仕宽。被执行人王联君。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和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宜珙执字第48-2和(2012)宜珙执字第48-8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联君所有的片牌号为川QH77**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因该车辆经拍卖机构两次拍卖均流拍,依法需将该车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联君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H77**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