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海林、张海林与被告李宽平、毛建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与李宽平、毛建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林,李宽平,毛建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张海林。被告李宽平。被告毛建玲。原告张海林与被告李宽平、毛建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还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审 判 员 黄甘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