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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5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5045号原告胡某,女,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庆春进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育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刘某无视夫妻感情,在外已有第三者多年,并于2012年公开与第三者张晓瑞同居,并于当年生一女孩,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我们多年的夫妻感情,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因被告对婚姻有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我是有第三者,并已生一女孩,过错都在我,但我不同意离婚,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同意原告多分点,我不同意全部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现被告刘某已与他人有婚外情,并于2012年8月1日与第三者生一女孩,取名刘洋。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滦县王店子镇老新庄子村平正房四间,证号为滦集建(93换)字第210320号,滦县喜兴球团有限公司169660元股份,唐山金利达钢管有限公司760000元股份,ML350奔驰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刘某无视夫妻感情,在与原告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与第三者育有一女孩,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车牌号为冀BY18**的ML350奔驰车一辆归被告刘某所有。证号为滦集建(93换)字第210320号的平正房四间,滦县喜兴球团有限公司169660元股份,唐山金利达钢管有限公司760000元股份,归原告胡某所有,由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胡某办理房屋相关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庆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连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