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赵玉与刘洋、谢云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刘洋,谢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谢云凤,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玉与被执行人刘洋、谢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玉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