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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范水平与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水平,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范水平。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水平与被告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水平于2013年10月23日以被告王超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水平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