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样、杨正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样,杨正,杨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8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样,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杨正,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伟利,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杨涛,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7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罗莎,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素敏、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及辩护人陈少军、张伟利、罗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伙同杨方二、杨海欧(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至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公园内,采用持匕首威胁的手段,劫得陈某甲人民币700元及IPHONE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85元),劫得孙某人民币10余元及OPP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涉案IPHONE4手机、OPPO手机均已经发还被害人。2.2013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伙同杨方二、杨海欧经预谋,至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公园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劫得杨某人民币60余元及步步高手机1部(无法估价),劫得田某杂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3.2013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伙同杨方二、杨海欧经预谋,至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高架桥下,采用拳打脚踢、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王某人民币900余元及仿苹果手机(山寨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劫得程某人民币100元及中兴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5元)。案发后,涉案中兴手机、仿苹果手机均已经发还被害人。4.2013年6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涛、杨正、陈样经预谋,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后二房路49号租房旁,采用持匕首威胁、捂嘴等手段,劫得陈某乙金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20元及银行卡等物)。案发后,涉案金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方二、杨海欧的供述、被害人陈某甲、孙某、杨某、田某、王某、程某、陈某乙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及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样、杨正、杨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三辩护人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查获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杨正犯���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杨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查获的作案工具匕首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