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文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71号罪犯王文平,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二月十四日,西安莲湖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莲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文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文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王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并被评为20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平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