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李某甲,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乙,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9月25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