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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李某甲,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女,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乙,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9月25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