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松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丽,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松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