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于永健与王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健,王晓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于永健。被告:王晓彬。原告于永健诉被告王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永健诉称,2011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被告王晓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王晓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其2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于永健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晓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