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英、聂作里与被告孙相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英,聂作里,孙相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422号原告王庆英。原告聂作里。被告孙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英、聂作里诉被告孙相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英、聂作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