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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英、聂作里与被告孙相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英,聂作里,孙相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422号原告王庆英。原告聂作里。被告孙相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英、聂作里诉被告孙相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英、聂作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