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崔凤祥、王学军与王学军、程维英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崔凤祥,王学军,程维英,谈保雪,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监字第19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崔凤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军,农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程维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谈保雪,农民。申诉人崔凤祥因被申诉人王学军与程维英、谈保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0)邱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凤祥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9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3)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