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陶火林诉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火林,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381号原告陶火林。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陶火林诉被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火林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火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1,370元,由原告陶火林负担。审判员 徐耀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