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庆怀与杨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怀,杨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王庆怀。委托代理人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怀与被告杨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怀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