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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辖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强燕与上海银舸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燕,上海银舸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辖初字第35号原告强燕。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舸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银舸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玉带园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燕与被告银舸公司南京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银舸公司南京办事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强燕拒绝与被告银舸公司南京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就是未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没有劳动合同就谈不上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且被告银舸公司南京办事处的住所地也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银舸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胡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