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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骆李华诉被告马晓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李华,马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骆李华,女,1978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西路002号。被告马晓东,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岳庄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李华与被告马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李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李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李华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明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员樊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