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麻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胡本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