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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克志与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志,张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1号原告李克志,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张宝刚,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志诉被告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志撤回对被告张宝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