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克志与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志,张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1号原告李克志,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张宝刚,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志诉被告张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克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志撤回对被告张宝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