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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与张仲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张仲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耿祥贵,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张仲田。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仲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淇县北阳镇上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卫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