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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焦柏民与西安蓝田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柏民,西安蓝田尧柏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焦柏民,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蓝田尧柏水泥有限公司,驻所地:蓝田县小寨镇西坡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超,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告焦柏民与被告西安蓝田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柏民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柏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焦柏民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柏民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