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太发与朱梓滨、朱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太发,朱梓滨,朱鹏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谭太发,男,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朱梓滨,男,住博罗县。被告朱鹏均,男,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太发诉被告朱梓滨、朱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太发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