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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谭太发与朱梓滨、朱鹏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太发,朱梓滨,朱鹏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谭太发,男,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朱梓滨,男,住博罗县。被告朱鹏均,男,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太发诉被告朱梓滨、朱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太发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太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