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红光、陈凤林与李大雁、黄睿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光,陈凤林,李大雁,黄睿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何红光,男,汉族。原告:陈凤林,女,汉族。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柏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雁,男,汉族。被告:黄睿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光、陈凤林与被告李大雁、黄睿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光、陈凤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之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在诉讼期间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光、陈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何红光、陈凤林负担;保全费3000元,由何红光、陈凤林负担。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