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雄某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雄某萍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萍,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雄某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注销原第45号起诉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 林乙成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