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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姜福花与魏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花,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姜福花,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魏彬,男,汉族,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姜福花与被执行人魏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福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