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裴凤燕。被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献锋,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超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 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