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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松与李春华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韩某,户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法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